基本案情
為了謀生,吳買了一輛商用車出租。2021年2月,吳駕駛的商用車與王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王受傷和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吳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王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經交警部門調解,王與吳就交通事故賠償達成協議,約定吳賠償王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3萬元。由于吳逾期未按協議支付賠償金3萬元,吳駕駛的肇事車輛為王出租的操作車,王向法院起訴吳及其妻子李,要求吳、李共同支付賠償金3萬元。

意見分歧
關于本案交通事故賠償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王訴李共同支付賠償,有以下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雖然交通事故發生在夫妻關系期間,但吳侵權的法律后果,是吳的個人責任,應為個人債務,因此交通事故賠償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王要求李共同支付賠償請求不支持。第二種觀點認為,吳駕駛的肇事車輛是運營車輛,吳運行租賃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交通事故賠償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王要求李共同支付賠償。
律師解讀
上海市婚姻律師網同意第二種觀點,原因如下:夫妻在婚姻關系中以個人名義超過家庭日常生活債務,債權人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人民法院不支持,但債權人可以證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的共同意圖。在本案中,吳在交通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根據中國民法典,吳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雖然3萬元賠償是吳個人侵權債務,但交通事故發生在吳和李夫妻關系中,事故車輛為吳因家庭生計購買運營車輛,夫妻生活經營收入,李共享經營收入,因此交通事故賠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李應承擔交通事故侵權債務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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