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在與遺產保全協議有關的訴訟中,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主要原因是協議效力爭議、受扶養人未履行贍養義務、受扶養人無法繼續履行協議、受扶養人對受扶養人財產的侵害、受扶養人惡意處置約定財產。 受遺贈人另立遺囑或與他人簽訂另一協議以支持遺產,同時協議中涉及的產權是否“干凈”也是需要事先明確的問題。 那么,遺留支持協議呢? 以下就由上海遺產繼承律師告訴你,遺產扶養協議怎么寫?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一、關于協議方:
1、遺贈人有配偶并同居的,建議以夫妻共同為企業一方通過簽訂合作協議。
2、如果受遺贈人有合法繼承人,建議受遺贈人作為監督人在協議中簽字。
3、如果受扶養人有配偶,應建議他/她征得配偶的同意,并可以監管人的身份簽署協議。
二、關于遺贈的財產:
1、明確遺產范圍和受遺贈人出具的各項遺產所有權證明文件。
2、在列舉財產后,最后一句可以是“遺贈人死亡時,遺贈財產的權利或狀態發生變化的,以當時的財產狀態為準;財產滅失的,視為贈與被撤銷”或類似表述。
3、協議中的財產權為受遺贈人取得完全所有權的財產權。 財產所有權發生爭議的,應當事先向當事人發出風險提示,表明協議中關于財產的約定無效。 并可能造成其他民事侵權責任。
4、就財產的使用和管理以及如何處置財產收益達成協議,例如在協議簽署后誰擁有出租房屋的租金。
三、關于承擔遺贈人死亡權利、義務的約定:
1、為保護受扶養人的權利,可以約定,協議簽訂后,受遺贈人不得惡意處分或者損壞財產,未經受扶養人同意,受遺贈人不得處分遺贈財產。 同時,規定因受遺贈人惡意處置財產而使財產轉移、毀損或者滅失的,受遺贈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為保障受養人的權利,受遺贈人在簽署協議后,不得為協議范圍內的財產另立遺囑或與他人另立贍養協議,并須就相應的違約責任達成協議。
3、受遺贈人的權利主要包括自簽訂協議之日起受撫養人撫養的權利,這種權利可以通過受撫養人義務的規定來體現。
4、因遺贈扶養協議為雙務合同,如沒有達到法定或約定的條件,協議進行單方不能滿足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但遺贈人通常年事已高甚至在企業簽訂合作協議時已經有一個健康發展問題,在協議履行管理過程中需要逐步實現處于較弱勢社會地位,為保障遺贈人的權益,可在網絡協議中針對扶養人未盡到扶養義務、侵占遺贈人財產等違反相關協議的行為,約定遺贈人的任意解除權以及學生解除協議后對扶養人已支付的撫養成本費用的退還及補償技術問題。
四、受撫養人權利義務約定:
1、扶養人最主要的義務是自協議進行簽訂合同之日起,對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等各方面對面的扶養義務。在協議中,應避免學生僅用“生養死葬”一詞可以概括性地通過約定,而要我們根據企業雙方協商的方案,針對扶養人對遺贈人的日常照顧及陪伴(包括為遺贈人提供的生活發展水平的要求)、經濟社會供養、精神性扶養、突發重大疾病或意外后的處理技術方案設計等方面問題盡量選擇做出一個周詳的約定和對應的違約風險責任,如:扶養人在公司每月幾日前向遺贈人的具體分析銀行個人賬號轉賬多少元人民幣,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遺贈人有權向扶養人這個要求國家賠償違約金多少元。
2、為避免扶養人因婚姻或其他企業共同學習生活者原因,在協議履行管理過程中不斷出現未盡到扶養義務等現象,可在網絡協議中約定扶養人接受遺贈人為一個家庭社會成員之間共同發展生活,且應征得其配偶對該協議的同意。
3、為保障遺贈人在世時對協議進行約定時間范圍內企業財產可以享有的權利,應約定在遺贈完成前,扶養人不得侵占、處分遺贈財產,同時我們約定提供相應違約風險責任。

4、依照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遺贈人應當在得知遺贈后兩個月內,聲明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當時沒有聲明的,視為放棄遺贈。 建議在協議中明確說明這一點。
5、與遺贈人的任意解除權相對應,協議可以約定遺贈人不履行協議義務時贍養人的單方解除權、對已經支付的贍養費用的追償權和對損失的賠償權。
五、其他方面:
1、雖然扶養人通常比遺贈人年齡更小,簽訂協議時的健康狀況也更好,但仍應考慮到扶養人可能先于遺贈人死亡或者成為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該種情況發生后協議如何處理(包括是否當然解除)作出約定。
2、如扶養人有法定繼承中國人和企業法定扶養人,建議在協議作為開頭寫明訂立此協議的原因,列出一個法定繼承人,并說明本協議系與全部通過法定繼承人進行協商結果一致后訂立。
3、在本協議的編制過程中,上述條款應根據雙方的利益,酌情合理增減。
4、在簽署遺產維持協議后,可能會建議當事人對協議進行公證,以獲得更多的保護。
5、由于遺贈扶養協議進行簽訂后,極易引起企業相關法律糾紛,建議在向當事人出具協議的同時,另附一份財務風險分析提示,將相關研究問題示明,并請當事人通過閱讀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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