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生存中經常會產生承繼的題目,而承繼又涉及遺言。有的時間情形緊要,當事人大概沒辦法自書遺囑,就會采取口頭遺囑的方式對自己的財產進行分配。那么口頭遺囑的含義是什么呢?接下來上海遺產繼承律師為您解答這個疑惑。

一、行動遺囑的概念
行動遺言,是指在危殆情況下所立的遺言。但在危殆情形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略式的口傳遺言或分外的體式格局之遺言,因為擁有易于被篡改和捏造,以及在遺囑人死后無法查證等缺點,各國對口頭遺囑的條件予以嚴格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殆情形解除后,遺言人可以或許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行動遺囑的形式要件
1、行動遺囑的設立條件
(1)須在危殆情況下才能夠立行動遺言。所謂危殆情形是指遺囑人因疾病或戰爭隨時都有生命危險,無法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形。
(2)口頭遺囑應當有一個兩個方面以上對于見證人在場見證。
注:緊急狀態解除后,如果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則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2、行動遺囑見證人條件
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動能力人、限定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三、行動遺囑的實質要件
1、行動遺囑的實質要件
(1)立遺囑人必須有遺言才能,即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2)立遺囑人的意義暗示必須真實。
(3)遺言的內容必須正當,如必須為不足勞動才能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遺囑不得處分他人的財產。
2、無效口頭遺囑
(1)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遺囑無效。
(2)遺囑內容必須進行表示通過遺囑人的真實存在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3)偽造的遺囑無效。
(4)遺囑已被篡改,篡改內容無效。
(5)遺言沒無為不足勞動才能又沒有生存起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對此種遺囑須在扣除應當保留的份額后按照遺囑分配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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