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答應前妻120萬離婚賠償金,但S后來反悔,拒絕支付離婚賠償金。無奈之下,妻子將前夫告上法庭。經過調查取證,法院最終決定支持王的上訴請求。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下面青浦離婚律師為您詳細介紹。

一、案情簡介
和王某在民政局辦離婚時,張先生還是答應作為支付經濟補償金及幫助款共120萬元。后來,張先生選擇拒絕服務給付該筆款項,王某遂將之訴至北京海淀地區法院。據獲悉,海淀法院進行判決結果支持了王某的訴求。
王某訴稱,因其家庭開銷一直由自己負責,2013年7月2日,他與張先生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時,雙方均簽署了離婚協議,約定張先生向自己支付賠償金及幫扶款120萬元。但離婚后,雙方約定的期限已過,張先生卻拒絕支付給他。
對此,張先生辯稱,他與王先生結婚后,他無法向王先生支付賠償金,因為他不負責家庭開支; 對王先生的幫助來說,這是一份禮物,但他現在決定收回這份禮物,而且離婚協議是在王先生詐騙和脅迫的情況下簽署的,所以不支付賠償金和幫助金。
二、法院審判
海淀區法院認為,王某與張在民政局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對雙方均有效,具有約束力。張先生聲稱欺詐和脅迫,但沒有提交證據。此外,即使雙方約定的補償和援助是普通贈與形式,也不是單獨的贈與合同,而是涉及他們的個人關系、子女撫養等,不能隨意撤銷。
最終,海淀法院進行判決結果支持了王某的全部發展訴求。
三、法官提示
夫妻向民政局提交的離婚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當事人一方違反約定財產分割的,應當在離婚后一年內向法院提起變更或者撤銷訴訟。

法院受理、審理案件,認定訂立協議期間沒有欺詐、脅迫行為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請求。換言之,在沒有欺詐或脅迫的情況下締結的協議,應視為當事人就其自身利益作出充分考慮和權衡的協議結果,即使協議的某些內容在外人看來明顯不符合規定,例如協議的賠償金額或過度懲罰,但由于協議的內容涉及離婚、子女的贍養費、財產分割以及一系列問題,因此不能任意分割,也不能任意撤銷。
法院建議,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要慎重考慮,不要為了盡快離婚而信口開河,離婚后再找借口反悔。這種行為不僅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也給自己帶來了嚴重的法律責任。
四、關于我國離婚協議書反悔的法律制度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規定或離婚雙方約定財產分割的規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九條離婚一年后,男女雙方違反財產分割協議,要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發現締結財產分割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等行為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據此,青浦離婚律師建議,如果是協議離婚,且離婚手續已經辦完,任何一方都不能反悔。但任何一方因履行協議發生糾紛,在一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應予受理。但經審理查明,在訂立協議的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如果一年后再訴至法院,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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