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系之間進行贈與房產也需要像普通人我們一樣辦理過戶手續嗎?沒過戶問題可以通過撤銷贈與嗎?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約定將一方的個人財產贈與另一方,但未辦理財產轉移手續。上海婚姻律師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情況。

后來雙方感情破裂,起訴離婚。贈與財產的一方反悔,主張撤銷贈與,另一方主張繼續履行贈與合同,請求法院判令贈與財產的一方辦理過戶手續。如何處理這個問題?
經過反復研究和論證,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夫妻財產約定的三種模式,即分別所有、共同所有和部分所有,并不包括一方財產約定為另一方財產的情形。根據財產權利法的規定,約定一方所有的財產歸另一方所有,即夫妻之間的饋贈,雖然雙方達成了有效的協議,但由于沒有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房屋的所有權沒有轉移,根據合同法關于饋贈部分的規定,贈與方可以撤銷饋贈。
《合同法》對贈與問題做了詳細的規定,如:“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捐贈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未交付捐贈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婚姻家庭領域的協議往往涉及財產歸屬條款,此類協議的訂立、生效、解除和變更并不排除合同法的適用。現實生活中,贈與往往發生在有親密關系或者血緣關系的人之間,合同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夫妻關系。一方贈與另一方的房產,在辦理過戶手續之前,可以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完全撤銷,這與婚姻法的規定并不矛盾。我國采取不動產法定登記制度,無論什么原因,所有權的變更都需要登記后才能生效。
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約定將一方的個人財產贈與另一方,但未辦理財產轉移手續。離婚時,贈與房產的一方主張撤銷贈與,另一方主張繼續履行贈與合同,請求法院判令贈與房產的一方辦理過戶手續。對此問題的處理有兩種完全不同的觀點:一是認為,夫妻之間關于財產的約定,只要是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應當認定為有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與物權法和合同法的規定相比,婚姻法對夫妻財產關系的規定比較特殊,應優先適用婚姻法的規定。夫妻財產約定因其身份性較強,不應適用贈與合同關于撤銷權的規定,任意行使撤銷權會使夫妻財產約定成為一紙空文。
因此,夫妻之間關于房產贈與的約定不需要辦理產權變更手續。離婚時,法院可以判決財產歸受贈人所有,不支持贈與人要求解除贈與合同。第二,認為婚姻法規定了夫妻財產約定的三種模式,即分別所有、共同所有和部分共同所有,不包括一方的全部財產約定歸另一方所有的情形。
一方所有的財產,約定歸另一方所有,即夫妻間的贈與。雙方雖已達成有效協議,但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據《物權法》規定,房屋所有權未發生轉移。但根據合同法關于贈與的規定,贈與財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的全部財產贈與另一方,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變更登記前撤回贈與,另一方請求繼續贈與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夫妻之間可以通過約定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安全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完成所有或部分學生各自所有、部分教師共同所有。約定應當主要采用書面表達形式。沒有一個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上海婚姻律師提醒大家,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和婚前財產達成的協議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如果第三方知道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屬于彼此,他或她應用其中一方的財產償還其中一方的外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