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將探討婚外情贈與方與受贈方共同消費情況下的法律問題,以及法院對于小額轉賬是否視為贈與的認定。本文上海婚外情離婚律師主要涉及中國法律,尤其是上海地區的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

一、婚外情贈與方與受贈方共同消費的法律問題
在婚外情關系中,贈與行為是比較常見的。如果贈與方和受贈方在婚外情關系中發生了共同消費的情況,那么這種情況下的贈與行為是否有效,是一個值得探討的法律問題。
根據中國的法律規定,贈與是一種有償轉移財產權的行為,其成立需要滿足三個基本要件:贈與人有轉移財產權的意愿;財產的實際交付;受贈人接受贈與。如果這三個要件都滿足,那么贈與行為就是有效的。但是,如果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存在一定的親屬、婚姻關系,那么就需要考慮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無效性。
在我國的《婚姻法》中,規定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得向對方贈與財產。這意味著,如果贈與方與受贈方之間存在夫妻關系,那么這種贈與行為就是無效的。但是,如果贈與方與受贈方之間不存在夫妻關系,那么贈與行為就是有效的。
對于婚外情關系中的贈與行為,由于不存在夫妻關系,所以一般來說是有效的。但是,如果贈與方和受贈方在婚外情關系中發生了共同消費的情況,那么就需要考慮這種贈與行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無效性。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婚外情關系中的贈與行為,如果受贈方存在不當得利的情況,那么贈與行為就是無效的。例如,如果贈與方向受贈方贈送了一輛汽車,但是受贈方已經從事了與贈與方沒有關系的工作,獲得了相應的報酬,那么受贈方就存在不當得利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贈與方要求受贈方返還贈與物,法院一般會支持贈與方的訴訟請求,認定贈與行為無效。
但是,如果贈與方和受贈方在婚外情關系中發生了共同消費的情況,那么贈與行為是否有效就需要具體分析。如果贈與方和受贈方都有實際消費行為,并且受贈方的消費行為是基于自己的意愿和自由選擇的情況下發生的,那么贈與行為一般是有效的。但是,如果贈與方和受贈方之間存在一定的利益關系或者受贈方在消費行為中存在不當得利的情況,那么贈與行為就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二、法院對于小額轉賬是否視為贈與的認定
在婚外情關系中,有時候贈與方會采取小額轉賬的方式向受贈方贈送財物。那么這種小額轉賬是否視為贈與呢?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贈與必須具備實際交付的要件,即贈與財產必須實際交付給受贈人。因此,如果只是簡單的小額轉賬行為,并不能視為贈與。但是,如果這些小額轉賬款項是用于支付共同消費或者受贈方的個人開支,那么這些款項就可能被認定為贈與。
在上海地區的司法實踐中,對于小額轉賬是否視為贈與的認定,也是依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例如,在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件中,贈與方向受贈方轉賬金額為200元,并在轉賬備注中寫明是“紅包”,法院認為這種小額轉賬不能視為贈與。
但是,在另一起案件中,贈與方向受贈方多次轉賬共計6000元,并且在轉賬備注中寫明是“生活費”、“報銷費用”等字樣,受贈方也確實用這些款項支付了生活開支,法院最終認定這些轉賬款項是贈與行為。
因此,對于小額轉賬是否視為贈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如果轉賬款項僅僅是普通的生活支出,且轉賬金額較小,那么一般不會被認定為贈與。但是,如果轉賬款項用于支付共同消費或者受贈方的個人開支,并且轉賬金額較大,那么就可能被認定為贈與。
三、結論
綜上所述,婚外情贈與方與受贈方有共同消費的情況下,贈與行為是否有效需要具體分析,如果受贈方的消費行為是基于自己的意愿和自由選擇的情況下發生的,那么贈與行為一般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存在利益關系或者受贈方在消費行為中存在不當得利的情況,贈與行為就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對于小額轉賬是否視為贈與的認定,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如果轉賬款項僅僅是普通的生活支出,且轉賬金額較小,一般不會被認定為贈與。但是,如果轉賬款項用于支付共同消費或者受贈方的個人開支,并且轉賬金額較大,就可能被認定為贈與。

上海婚外情離婚律師提醒大家,在上海地區的司法實踐中,對于婚外情贈與的認定,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請求:……(三)一方以財產實施暴力、威脅或者欺詐的行為,使對方在財產上受有重大損害的。”同時也需要考慮雙方的實際情況、行為意愿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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